
吉林截瘫男子赵某因抢劫、故意杀人(未遂),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入四平监狱服刑,2011 年 6 月在狱中检出 HIV 抗体阳性。赵某及其家属认为监狱管理有问题致其感染,提起行政赔偿诉讼。
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、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均认定赵某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艾滋病毒,且四平监狱监管有过错,应担责赔偿。赵某家属称赵某 3 月初出狱,担心其后续治疗和照护。吉林省监狱管理局证实赵某将出狱,正开展安置工作,如申请低保、联系残联等。赵某家属表示,赵某在狱中检出 HIV 阳性后,对四平监狱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约 800 余万元。
2019 年 1 月 24 日,吉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撤销此前相关赔偿决定,判令四平监狱向赵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0 万元,驳回其他赔偿请求。同年 10 月 14 日,最高法赔偿委员会驳回四平监狱申诉理由,维持吉林省高院关于赵某在四平监狱感染艾滋病毒的国家赔偿决定。
赵某家属称,赵某出狱后计划再次申请国家赔偿。赵某因抢劫、故意杀人(未遂)罪于 2008 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,2009 年 1 月转入四平监狱服刑。其早在 2001 年因坠楼而截瘫,需长期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,医疗记录显示:2008 年 9 月 10 日,赵某首次 HIV 抗体筛查为阴性;2009 年 6 月 18 日因膀胱结石手术前复查仍为阴性;2010 年 6 月 30 日治疗足部感染时第三次检测结果仍为阴性,另外,其体内 CD4+ T 淋巴细胞数值在 2011 年前均保持正常水平。感染关键节点出现在 2011 年 5 月。
赵某因吞食金属异物被送往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,术前筛查显示 HIV 抗体 ” 待复查 ”。经吉林省疾控中心确诊,其 2011 年 6 月 10 日 HIV 抗体检测转为阳性,CD4 值降至 525。此后 2014-2018 年六次检测显示 CD4 值在 481-592 间波动,符合艾滋病潜伏期特征。据法院方面调查,同期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的服刑人员赵某伟系已知 HIV 携带者(2004 年确诊)。病历证实赵某伟 2010 年 11 月出现发热伴皮疹症状,且存在进入赵某病房协助如厕、日常接触等情况。
根据卫生部《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》,结合三次阴性检测间隔均超过窗口期(14-21 天),最高法认定赵某感染发生于 2009 年 6 月至 2011 年 6 月服刑期间。赔偿决定书详细载明:赵某双足皮肤溃烂,创面持续渗液;赵某伟皮疹症状可能增加病毒载量,接触时皮肤屏障破损构成传播可能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,赵某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根本原因系由他人传播, 主要责任在于传播者,四平监狱方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,与赵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具有一定因果关系。